免申即享!中小微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近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印发了《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穗医保发〔2022〕17号 ),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实行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不影响待遇,同时免收滞纳金。
一、
阶段性缓缴政策适用对象
本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二、
阶段性缓缴政策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要求,此次阶段性缓缴的执行时间是2022年7月至9月。
三、
阶段性缓缴费用范围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
缓缴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
缓缴期内,个人缴费部分不缓缴,需要正常缴费,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个人账户正常发放。
五、
阶段性缓缴期间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待遇应享尽享
阶段性缓缴期间,缓缴企业的职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参保职工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个人账户正常发放。缓缴期间视同正常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受影响。
六、
阶段性缓缴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为使纾困惠企政策迅速落地,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此次阶段性缓缴全面推行“免申即享”,属于缓缴范围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缓缴政策,正常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缓缴所属期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缴款期限。
其中,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七、
缓缴的费用需要在什么时间之前补缴?
缓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3月底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一次性或分次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应及时征收。逾期未补齐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缓缴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齐缓缴的费用。
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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